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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36章 (第3/3页)
情无疑点,适用法律明确。” “本院认为,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,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层次,都应当提倡。对幼者,应当爱护;对老者应当敬养。” “而本案的蒋大平四人,在过去五年来,对其生母冯翠花存在弃养行为,未曾尽到应尽孝道,未曾予以任何经济上、物质上、精神上的援助。” “在五年内,冯翠花因年老体衰,失去了劳动能力,没有经济来源,在大病就医手术期间,蒋大平四人均未到达现场,导致无法及时手术,致使身体机能受损……” “蒋大平四人的行为,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,情节严重,触犯了遗弃罪。” “现做出以下判决: 判处蒋大平犯遗弃罪,处以有期徒刑三年,缓期五年执行。 判处蒋二平犯遗弃罪,处以有期徒刑三年,缓期五年执行。 判处蒋三平犯遗弃罪,处以有期徒刑三年,缓期五年执行。 判处蒋四平犯遗弃罪,处以有期徒刑三年,缓期五年执行。” “另外,蒋大平四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责任,现做出赡养判决: 蒋大平为家中长子,家境殷实,应当做表率作用,每月应当予以冯翠花900元赡养费,且每周应当通过电话、见面等形式多陪伴冯翠花。 蒋二平经济情况最好,每月应当予以冯翠花1000元赡养费,且每周应当通过电话、见面等形式多陪伴冯翠花。 蒋三平家庭条件较差,每月应当予以冯翠花750元赡养费,且每周应当通过电话、见面等形式多陪伴冯翠花。 蒋四平享受了冯翠花更多的疼爱,且为人师表,更当以身作则,每月应当予以冯翠花1000元赡养费,且每周应当通过电话、见面等形式多陪伴冯翠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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